宜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办事指南
(一)调整公积金使用范围
1.将缴存职工及配偶名下登记的所有住房,均纳入公积金贷款家庭房屋套数核定范围。
变化:政策调整前,只根据借款人购房地房产管理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信息及购房合同认定。
政策调整后,在原核查购房地住房套数的基础上,还须核查借款人登记名下的所有住房。在全国地方市县不动产登记未统一联网查询前,借款人须前往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户籍所在地等相关工作生活地的房产管理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原件,作为认定依据。
需注意: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即借款人),是指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其中1人为主借款人,主借款人须同为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购房人、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须在宜昌区域内)。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只能为夫妻、父母及成年子女。
办理公积金贷款首套房的认定标准为:借款人未办过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购房贷款,购买首套房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为:借款人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购房贷款的,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或借款人已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的;或借款人已办理过1次个人商业购房贷款(无论结清与否,以人民银行信用报告为准),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的。
若借款人隐瞒其登记名下已拥有住房的,待全国不动产统一联网查询或被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后,将其骗贷行为纳入“宜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个人失信信息,并依法追回贷款。
2.将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办理公积金提取或申请贷款有效期,由2年以内调整恢复为原来的1年以内。
需注意,有效期认定依据为:经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定日期,或者经当地住建、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审批同意日期,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颁发日期。
3.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二套自住住房, 在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两种方式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变化:将原来使用公积金购房“又取又贷”,调整为购买首套住房“又取又贷”,购买第二套住房在提取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两种方式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4.对已有2次及以上购房贷款记录(含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再提供贷款。
变化:将原来没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根据公积金系统和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情况,不再向已有2次及以上购房贷款记录(含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需注意: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所有借款人),不仅要接受贷款地公积金系统核查或提供贷款地公积金系统外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认定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还要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核查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情况。
5.对缴存地、户籍地均不在宜昌的缴存职工,不再提供贷款。
变化:政策调整前,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地均不在宜昌的缴存职工,能提供一名宜昌公积金缴存职工作为保证人,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须是宜昌缴存职工或者有宜昌区域内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
6.对建成年限大于30年的二手房,不再提供贷款。
变化:将原来没有规定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建成年限,调整为建成年限小于等于30年,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建成年限大于30年的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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