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根据省人社厅相关规定,我市将对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中“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调整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将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保持统一,即5926元/月。
本次调整,将使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4级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将大幅度提高,让工伤职工享受更多的政策红利。本次调整从1月1日起计算,调整后的补发项预计于7月15日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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