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养老保险缴纳基数
一、生育保险享受条件: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在宜昌市城区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个月及以上,仍在单位继续参保,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在宜昌市城区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6个月不足12个月,仍在单位继续参保,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3.生育保险正常足额缴费不计算补缴时间,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从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正常足额缴费时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二、怀孕七个月后且生育保险正常足额缴费达八个月以上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备案所需资料:
1.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孕妇保健手册原件;
宜昌市城区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宜昌市第五人民医院、三峡大学仁和医院、宜昌市妇幼保健院、宜昌市长航医院、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宜昌市伍家医院、宜昌长江医院、宜昌鑫家园妇产医院、宜昌安琪贝儿妇产医院。
三、办理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所需资料(新生儿出生两个月后一年以内有效):
新生儿出生两个月后一年以内女职工向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在宜昌开户的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四、异地生育或在非协议医疗机构生育办理待遇所需资料:
先全额自费生育医疗费用,新生儿出生两个月后一年以内女职工向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原件、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表原件;
5.本人在宜昌开户的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五、流产、上环、取环、绝育手术办理待遇所需资料:
先全额自费医疗费用后,女职工向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发票原件、费用明细、诊断证明、影像(B超)报告单;
4.本人在宜昌开户的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友情提示:
1、单位女职工符合享受条件且在职的,待遇办理时间从生育或计划生育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办理时职工必须仍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且正常足额缴费。
2、以上待遇业务均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办理。若单位劳资人员因故不能前来而由职工本人代办的,请由单位出具书面介绍信。办完待遇后,请于次月16号以后查账。
3、办理时间:每月11号至25号,联系电话:673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