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养老保险缴纳基数
6月18日,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确定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文件精神,因各县市区居民收入及消费支出不同程度下降,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社会救助标准仍按社会救助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
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710元/人·月执行。
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按660元/人·月执行。
农村低保:
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540元/人·月执行。
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按480元/人·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