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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入学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入学提供便利,按照市委、市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烟发〔〕13号)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指持有烟台“优才卡”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入学的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学校负责落实。
第二章 入园入学办法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公办或普惠性优质民办幼儿园。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就读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入学。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我市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在学籍所在县市区填报志愿的基础上,可突破学籍和户籍限制,在全市范围内填报2所普通高中学校志愿,达到报考学校录取分数线即可录取,达不到分数线的,在学籍所在县市区按正常程序录取。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转学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公办学校就读。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高中阶段转学,由烟台市外转学到我市就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人意愿和教育资源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申请市内跨县市区转学的,需符合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条件;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允许转学。
第九条 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的,享受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三章 申报办理程序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转)学(园)至我市就读的,携相关材料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或学前教育科申报,经市教育局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市教育局协调县市区教育部门或直属有关学校办理入(转)学(园)手续。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我市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园)一般需在集中受理时间(每年的4月初至6月底)申报,特殊情况下也可随时申报。高层次人才子女转学(园)可随时申报。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的,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七天内(具体时间见当年发布的初中学业水平及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办法),携相关材料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申报,经市教育局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市教育局办理。
第十三条 办理入(转)学(园)手续以及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填报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志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优才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高层次人才及其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高层次人才和子女监护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入学申请表》(《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子女转园转学申请表》、《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普通高中志愿申请表》)(详见附件1-3)。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烟台市高端人才子女入学入托优惠办法>的通知》(烟教〔2009〕1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