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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供更好的人才安居服务,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烟创新创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4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期限
第三条 生活补贴对象、标准和期限。自6月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的学士本科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6万元、2.4万元、1.2万元生活补贴,补贴3年。
第四条 购房补贴对象、标准。继续执行《关于落实<烟台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发〔〕8号)中关于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政策,同时调整提高企业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的范围和标准,具体如下:
(一)自6月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并在烟新购商品住房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的学士本科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自2016年9月30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烟单位)工作,并在烟新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士研究生(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硕士研究生,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标准,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5月31日止,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并在烟新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士研究生(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硕士研究生,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标准,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五条 新老购房补贴政策过渡衔接带来的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5月31日之前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工作的,一律按照原有政策标准执行。
(二)6月1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工作,购房时间在5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有政策标准执行;购房时间在6月1日之后的,按照提高后的政策标准执行。
(三)6月1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结合提高后的政策标准和学历要求,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购房补贴。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学历学位、职称证书等材料;
(二)工资薪酬发放凭证,包括工资账单(或工资发放相关证明)、银行流水等;
(三)就业和社保缴纳情况;
(四)申报购房补贴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等有效购房证明材料;
(五)夫妻双方同时申报购房补贴,或一方申报但住房权利人仅登记为配偶一人的,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六)特殊情况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学历、社保、购房、不动产、婚姻等证明信息,将尽力通过共享大数据平台获取,必要时由申报人本人或所在单位提供。
第七条 申报渠道。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上综合服务系统申报,由所在单位网上初审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争议的,需到现场进行核查。
第八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须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就业,在对应政策执行起始日之前未在烟台有就业、社保缴纳记录。
(二)申报人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就业时,须已取得申报补贴所对应的学历学位或职称。
(三)申报人申报补贴所对应的期间,必须在所在单位实际工作,定期领取工资薪酬。
(四)申报人须符合在烟连续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期限的最低要求,申报时在烟处于工作在职、社会保险在缴状态。其中,6月1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就业的,申报生活和购房补贴须连续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2016年9月30日起至5月31日止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就业的,申报购房补贴须连续缴纳过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2016年9月30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报购房补贴须办理完毕考试录用、公开招聘、调入等正式手续,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资薪酬。
(五)申报购房补贴的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一套住房的购房金额不得低于基于该套住房申报的购房补贴。
2.夫妻双方均符合申报条件时,可依据同一套住房申报购房补贴。如属非夫妻关系的产权共有人,只允许其中1人申报(须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但申报时已结为夫妻的,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均可申报。申报人所用住房为配偶婚前单独购买的,不能依据该住房申报购房补贴。
(六)申报人在烟变换工作单位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因变换工作单位未能及时申领的生活补贴,由现工作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其中,首次在企业就业又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生活补贴发放至离开企业当月;首次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又到企业工作的,只发放在企业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
2.申报购房补贴的,以申报时申报人所在单位性质为依据确定发放标准,由所在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购房补贴。
(七)申报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均应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单位,并以劳务派遣单位为主、用工单位配合,由双方共同向用工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
(八)毕业后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并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暂不发放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正式就业并在工作单位开始缴纳社保后,按规定给予发放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
(九)生活补贴按年发放,以社保缴纳满12个月为一个发放周期。生活补贴应在首次来烟就业、缴纳社保当月起5年内申领完毕,超过5年或政策终止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未在5年申领期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十)本细则规定的生活补贴政策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生活补贴申报条件却又申领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的,在申报生活补贴时,应将已申领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退回后方可申报。符合购房补贴申报条件的,在购房前可以先领取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购房后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应停止申报和发放,申报购房补贴时,已申领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不再退回。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上述三种补贴中的任何一种补贴政策,均与人才公寓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十一)申报工作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统一负责。
第九条 申报受理
(一)中央、省属驻烟科研、高校等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高校院所与烟台市各级政府共同成立的事业法人研究、教育等机构,由其事业法人单位登记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二)市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监管的市管企业(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其他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由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区市负责受理,住所所在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纳税地为准。
(三)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照财力保障级次划分,谁保障、谁受理。中央、省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由属地负责受理。
(四)各类民办科研、教育(含民办高校)、文化、医疗、公益等非企业法人,由其举办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举办单位是烟台以外单位的,由非企业法人所在区市负责受理。
(五)受理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指定。
本细则出台前已受理但未发放的购房补贴申报,按原政策要求和受理范围审核发放。
第十条 审核公示。申报工作结束后,由市或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批次及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因涉密问题不宜对外进行公示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对外进行公示,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社保卡;尚未领取社保卡的,拨付至本人其他银行账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申报发放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申报人信息,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不断增强服务便利度,切实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保障、民政、教育、税务等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核查,确保资金合规发放。
第十三条 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和单位,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申报人及有关单位责任,同时纳入失信人名单,5年内取消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政策资格,且不得申报我市市级人才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工作,足额编列资金预算。市财政负担市级、栖霞市、长岛综合试验区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所需全部资金,负担其他区市所需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的30%。市级所需补贴资金,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列入市级预算,经批复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支付相关个人。补助县级部分,由相关区市及时做好所需资金预算,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申请列入市级预算,经批复后,由市财政预拨至各区市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有缺口的,由所在区市先行支付。每年下半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提出结算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统一结算。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对未按要求足额或及时发放补贴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启动干部“执行力”专项考察,考察情况记入干部“执行力”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术语解释
(一)企业,是指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含中央、省属驻烟企业、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缴纳企业性质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
(二)社保,是指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险种,并须在烟台缴纳。
(三)首次新引进,是指引进人才第一次来烟就业,在政策执行起始日之前未在烟台就业、缴纳社保。
首次新引进人才的时间,以其在烟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各险种缴纳时间不一致的,以养老保险主险种缴纳时间为准;未缴纳养老保险主险种的,以最早缴纳险种的缴纳时间为准。
驻烟高校在尚未纳入社会保险地方统筹前首次新引进的人才,时间界定原则上以其办理完编制核准、调动等手续,工作后取得工资薪酬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其申报学历毕业后在烟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毕业时社保已处于在缴状态的,以其学历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此前已申领过生活补贴或购房补贴的,首次新引进时间应按此前认定的时间为准。
博士后在站期间就由在站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其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出站留烟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在查询和确认社保首次缴纳时间、缴纳记录过程中,应充分考察社保缴纳与真实就业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保与就业的充分结合和有机统一。
(四)商品住房,是指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取得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等其他用途的,不能依据该房产申报购房补贴。
(五)购房时间,新建商品住房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为准。
(六)购房金额,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合同载明的金额为准,二手住房以购房纳税发票载明的金额为准。
(七)“双一流”高校,以申报人毕业年度国家教育部公布实施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为准,最早一期“双一流”高校名单公布之前毕业的,以最早一期“双一流”高校名单为准。全球前200名高校(含单项排名全球前50名高校),以申报人毕业年度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QS世界大学排名实施之前毕业的,以最早一期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与《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4号)文件保持一致。《关于落实<烟台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发〔〕8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未尽事宜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