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
烟台关于做好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及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缴费单位:
根据鲁人社字〔〕181号、烟人社字〔〕16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起始时间
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自12月29日正式开始,请各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申报。
二、缴费基数确定
度,全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暂定为3457元,月最高缴费基数暂定为19012元,待山东省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对月缴费基数超出300%和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各单位应按照度职工“工资总额”为职工申报度的缴费基数。根据国家规定,“工资总额”包含以下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参保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确定后,应对缴费基数进行10天公示,并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留存备查。
三、申报方式
1.度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均通过“烟台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申报。各参保缴费单位缴纳1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并完成当月缴费人员增减业务后,通过“烟台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缴费基数申报”功能,申报度缴费基数。
2.未开通“烟台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的单位,须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或在人社局官网下载相关材料,办理网上服务系统开通手续后,再行申报缴费基数。
四、申报及调整时限
1.请各参保缴费单位于1月底前完成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逾期未申报将影响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2.参保缴费单位因失误等原因,造成职工度缴费基数不准确的,应于3月31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整,经稽核确认后按规定调整。自4月1日起,经稽核审计后发现企业有未如实申报基数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差额部分自1月起收取滞纳金。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