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3.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4.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5.农合制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2/3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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