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扬州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财规〔2020〕5号)规定,
持《就业创业证》,参加创业培训合格,首次创业(在扬州市区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三年以内(以企业的身份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两年内)所创办的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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