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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发生工伤事故后处理流程

来源:互联网 2023-03-13 04:13:02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

一、工伤认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二、工伤医疗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三)、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四)、参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康复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五、工伤保险待遇

(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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