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的申领
(1)凡符合补偿条件人员,生育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职工由个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的申报,办理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①申领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女职工还须提供《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
②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难产的,还须提供医院出具的难产休假证明;
③出院记录、就诊记录。
④乡镇及街道办出具的没有工作,收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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