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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来源:互联网 2023-04-05 05:34:02

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建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无自有住房支付房租的;

(六)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住房装潢的;

(八)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九)自住住房增设电梯的;

(十)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一)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

(十三)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

已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未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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