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个人公积金存缴者怎么提取公积金?
盐城公积金缴存细则修订主要内容:
1、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增加第七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参照我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等的“新市民”文件表述,结合住建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文件定义,对原细则中“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统称个人缴存者)”的表述进行规范,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细则第六条修订为“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时应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缴存细则第十条修订为“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3、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对执行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缴存职工进行了明确。第十七条增加“提供正常劳动的在职职工”内容;同时,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增加“用人单位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根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完善降比缓缴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增加 “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5、为保障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材料进行规范。第二十八条所述申请材料原内容修订为“(一)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二)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决议(未设职代会或工会的,须出具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三)财务报表和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深化放管服改革,便于缴存人更加快捷、安全获取本人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信息,进一步明确中心每年发放公积金电子账单。第四十二条修订为“管理中心每年在“盐城公积金”、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网上服务大厅、“我的盐城”APP、“江苏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生成电子账单作为缴存凭证,供缴存人查询。”
7、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为保障管理中心和职工监督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增加第四十三条“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