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清单
购买商品房贷款:点此查看贷款指南
购买二手房贷款:点此查看贷款指南
集资建房贷款:点此查看贷款指南
购买回迁房贷款:点此查看贷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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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申请条件: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所在单位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自由缴存者需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在西宁地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了银行按揭贷款且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能力、购房行为真实有效即可申请。
办理材料:
【商品房】
1、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3、婚姻证明
4、银行按揭贷款借款合同
5、银行按揭贷款结清凭证
6、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
【二手房】
1、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3、婚姻证明
4、银行按揭贷款借款合同
5、银行按揭贷款结清凭证
6、增值税发票
7、二手房房买卖合同原件两份
8、过户后的不动产产权证书
【集资建房】
1、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3、婚姻证明
4、银行按揭贷款借款合同
5、银行按揭贷款结清凭证
6、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一份(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
【回迁房】
1、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3、婚姻证明
4、银行按揭贷款借款合同
5、银行按揭贷款结清凭证
6、回迁房协议书原件一份(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增加市民中心办理点:
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54号西宁市市民中心二楼北侧1-5柜台(省团校对面)
客服热线:0971-12329或0971-5261111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即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 → 借款人携带贷款所需资料自行选择中心各受委托银行,提交银行受理初审 → 中心复审,审批 → 受委托银行根据中心审批意见与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并办理抵押手续 → 中心复核借款人的放款资料及系统信息,提交财务发放贷款 → 财务发放贷款,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 →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期还款。本息还清后,受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贷款办结
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贷款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五年以下(含):2.75%五年以上:3.25%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上述标准;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浮10%,即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利率为3.025%、贷款期限5年以上利率为3.575%。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购买二手房贷款的房屋使用年限和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
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如借款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夫妻双方信用状况良好,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上浮20%最高至60万元。但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执行贷款额度上浮政策。
首付比例: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5%;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且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为60%,利率上浮1.1倍。
执行配贷系数情形: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且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执行配贷系数政策,即职工可贷额度=缴存余额×(12+0.3×缴存年数),其中缴存余额为借款人(含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内的合计余额,缴存年数为主借款人正常缴存年数,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配偶的缴存年数不在计算范围之内。如主借款人在缴存期间出现断缴情况,缴存年数从最新正常缴存之日起算。自主缴存人员因缴存情况的特殊性,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论购买首套房还是二套房均须执行配贷系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