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公积金贷款条件
01、关于贷款对象和条件
《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普通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贷款条件为:借款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含6个月)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逐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合法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同意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02、《实施细则》调整了哪些内容
《实施细则》调整了最高可贷额度、贷款次数、不良记录的认定时间,异地购房贷款及异地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确了按房屋种类和房龄计算贷款额度;新增购房面积和容积率的限制。
异地贷款也有新变化,一是异地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按就低原则执行,即缴存地中心和兵团的最高贷款额度,二者取其低,二是只有在兵团辖区城市购买住房时,才可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03、关于可贷额度和贷款次数
《实施细则》规定可贷额度按照职工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十倍计算,同时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房屋种类和房龄对贷款额度也有影响:商品房按总价的80%计算;二手房、拍卖房、房改房,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下的(含15年),按总价70%计算;翻建、大修、建造按建设费用60%计算。注:二手房、拍卖房、房改房,房屋修建年限15年以上30(含30年)年以下的,按总价60%来认定;房屋修建年限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次数的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已申请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04、关于征信查询
《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管理办法》规定:将征信报告中不良记录认定时间由二年调整为五年。同时,还需通过中国执行公开网查询贷款申请人是否被列入被执行名单。
05、异地购房贷款及异地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变化
《实施细则》规定兵团缴存职工只有在户籍所在地购房时,可在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兵团缴存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商业银行贷款可申请转成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异地指:疆内无分支机构的地区及疆外)
06、购房面积和容积率对贷款的影响有哪些
《实施细则》规定了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按144平方米计算总价申请贷款。对职工所购房屋的小区容积率低于1的,视为高档住宅,不予贷款。
07、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能申请多少年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整年数,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0年。
借款人在退休年龄内达到所需最高贷款额度的,不再延长1-5年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在1—5万元,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8年(中低收入家庭延长至10年),5—1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15年(中低收入家庭延长至20年)。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也会受还款能力、贷款金额等因素的影响。
08、二手房贷款资金怎么划转
购买二手住房,资金转入售房人银行账户中。如借款人要求将资金转入本人银行账户,需要借款人提供已全款付清的材料,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资金不得划入除借款人或者售房人以外的任何银行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