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条件
①申请人根据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 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③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④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在门户网站和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⑤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租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