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公积金贷款条件
办理材料:
1、单位开具的开户申请,一式两份
2、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法人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均一式两份
3、表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一式三份
表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一式三份
表三----《乌鲁木齐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三份
4、单位持经中心审核签章的上述资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开户。单位开户应以单位开办日期为起始缴存公积金日期和本市公积金制度起始日期开立帐户并缴存。最迟不得晚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日,缴存时需填写表五----《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注:以上表格单位可在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各辖区管理部领取或网上下载,并按要求逐栏填写,不得遗漏。
开户流程:
缴存须知:
1、住房公积金的日缴存额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职 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职工工资收入按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应的 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2、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应在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 一次性全额存入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不得逾期缴存或漏缴少缴。
3、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 积金缴存登记。公积金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或撤销等情况 ,应在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封存。
4、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 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职工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在办理工资关系 转移时,应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转移到接收单位。
5、不按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得出售公有住房及动用房改售 房款,不得申请购买政府建造的安居、解困房。其单位职工不得申请住房公 积金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