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公积金贷款条件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交额上下限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标准
各缴存单位应以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入职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月缴存额组成及计算方法
月缴存额组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均四舍五入到元。
计算方法;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2021年度平均工资收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2021年度平均工资收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2022年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兵团本级及各分支机构执行驻地标准,详见管理部通知或咨询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12%(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五、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自7月2日起实施,7月31日结束,基数调整每年只能核定一次。
六、公示及审核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应如实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单位当年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在本单位内予以公示,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盖章的《不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说明》。
特此通知
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