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消费贷款担保的,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消费贷款担保的,职工本人无发生住房消费的费用支出,因此不属于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满足条件
(一)职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缴存地或户籍地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
(二)职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缴存地或户籍地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须在偿还贷款之日起的6个月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缴存地或户籍地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后,不足部分可由其配偶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四)已办理本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申请提取时,借款人缴存账户中应留存不少于12个月的贷款登记时的月缴存额;
(五)职工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仍须提供职工或配偶在购房地的缴存证明或户籍证明;
(六)职工及配偶在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房的,除已获得当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注:同一事项再次申请,购房材料和贷款材料可免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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