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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答疑

来源:互联网 2023-07-21 21:28:03

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是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及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按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内转偿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本息合计额的业务。

一、什么是“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

答:是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及配偶),委托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内转偿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本息合计额的业务。

二、为什么要推出“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

答: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提高住房消费能力,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吸引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

三、我市“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有哪些主要的特点?

答:1、稳定持续。“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政策设计充分考虑到公积金贷款、缴存的关联度和持续均衡性,委托人只要办理“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后,就可以连续按月提取缴存账户余额抵冲还款,有利于减轻贷款职工家庭还款压力,合理安排家庭生活。

2、方便职工。

管理中心设计的“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系统软件,可由借款人单方或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为单身,还贷时为已婚的,经借款人书面申请,贷款地管理机构予以配偶信息变更后,其配偶可申请办理。

3、足额划扣。

申请人缴存账户余额大于贷款月还本息额的,方能提取缴存账户相应金额直接内转还贷。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的,先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再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申请人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1、已在本市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存在逾期余额;

3、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近一年内逾期记录少于3期(含3期);

4、申请人为夫妇双方的,必须双方同时到场申请委托,不准借款人配偶单方申请;

5、申请人根据每月还贷额及还贷账户存款情况,自行确认还贷资金是否充足,如不足需及时向还贷账户存入补充资金,保证每月足额还款;

6、申请委托提取还贷期间,申请人不得再办理按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五、申请时,需携带哪些材料?

答:1、身份证明材料、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2、《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表》;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如何申请办理?

答:1、申请人到管理中心领取或从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向公积金贷款地管理机构提出“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

3、公积金贷款地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进行即时审核;

4、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与申请人即时签订《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协议书》。生效后,管理机构按协议约定实施“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

七、每月可以提取多少额度冲还贷款?

答:协议生效后,管理中心每月按申请人当月应还本息额确定提取额度,并于每月扣款日从申请人缴存账户划转当月应还本息合计额冲还。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先提取借款人缴存账户余额,再提取其配偶缴存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还贷额。缴存账户余额不足的,不予提取内转还贷,管理中心将从借款人原已指定的银行还款卡中划扣当月应还本息额。

八、何时对职工个人缴存账户进行按月提取内转还贷?需要关注账户余额吗?如缴存账户余额不足,怎么办?

答:管理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内余额用以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申请人需关注每月还贷额及缴存账户余额情况,自行确认缴存账户余额是否充足,如不足,应及时在原已指定的银行还款卡中存入当月应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合计额,保证每月正常还款。

九、哪些情况应申请变更协议?

答:协议有效期间,申请人婚姻关系、约定的还款卡号、联系电话等变动,应在变动后及时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地管理机构办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协议书》变更手续。

申请人委托期间自愿提出终止委托的,应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地管理机构办理终止《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协议书》手续。

十、发生哪些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按月提取内转还贷?

答:发生下列第3、5项情况的,管理中心有权暂停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余下其他情况,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

1、申请人申请终止的;

2、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3、申请人还贷账户内余额不足又未及时足额补充资金,造成逾期的;

4、申请人缴存账户已办理封存或异地转移的;

5、银行还款卡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管理中心的;

6、国家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变化;

7、管理中心认为不适合继续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的其它情形。

十一、哪些情况下,管理中心将从借款人指定的还款银行账户划转当月应还贷款本息?

答:1、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借款人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的本息额。

2、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被依法冻结等原因造成无法执行按月提取还贷。

3、协议被管理中心暂停或终止。

十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我市不同区域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都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

答:可以,请申请人夫妻双方一起前往贷款所在地的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十三、偿还商业性银行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是否也可以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

答:目前我管理中心只开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银行住房消费贷款)的,仍需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另行申请提取。

十四、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后,可不可以再以其他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除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外,其他符合《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均可办理提取。

十五、是不是每天都可以申请办理?

答: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的贷款还款日,不受理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申请,其他工作日均可申请办理。

十六、我市何时开始施行?

答:2013年5月16日开始,我市各分中心、管理部将开办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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