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温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
(一)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购买发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购买发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存储的余额;
(四)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所支出的总额;
(五)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和提取(含配偶)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的购买房款总额或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费用总额;
(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申请提取时,借款人缴存账户中应留存最少12个月的贷款登记时的月缴存额;
(七)职工在本市和各县(市)范围外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职工或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籍证明或近一年以上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已在购房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免提供。
注:同一事项再次申请,购房材料可免重复提供。
监督投诉
电话投诉:0577-12329或12345投诉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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