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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

来源:互联网 2022-12-13 19:10:03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

1、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发生的提取,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时提出,最迟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后的3个月内提出。对没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后的一年内提出。同一内容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一般给予提取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2、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应在偿还贷款时提出,最迟应在贷款偿还后的3个月内提出。一般每年给予提取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3、职工因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取,应在支付房租时提出,最迟应在房租支付后的3个月内提出。一般每年给予提取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4、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待遇,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应在上述特殊情况发生时提出,最迟应在上述特殊情况发生后的1年内提出,一般每半年给予提取一次,最多每三个月给予提取一次。

5、职工因离休、退休、出国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以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等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等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应在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手续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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