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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哪些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来源:互联网 2022-11-05 06:17:03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不包括普通室内装修)自住住房的,从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放宽到1年内)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购建房金额。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在贷款偿还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内实际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本息总额。

3、因无房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应在支付房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一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4、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待遇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者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在上述特殊情况发生后的12个月内提出申请。

5、退休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7、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9、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0、出国、出境定居的。

1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取消每年1-3月、7-9月集中受理的方式。职工每年最多提取两次,提取金额控制为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一年已还住房消费贷款本息金额。一年内已提取一次的最高提取金额控制为上次提取之日至申请之日已还住房消费贷款本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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