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条件
1、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坐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
3、自有资金部分已符合规定且已落实并投入使用;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抵押;
6、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办理抵押登记前,能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
7、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8、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含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再次申请的有关规定;
9、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0、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
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结顶后,与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