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面议2022-04-18 15:23:51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违章记录;
(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为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的新能源汽车,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注册登记为个人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八)注册登记为企业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为申请企业实际出资且登记在出资企业名下,除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和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外,其他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九)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车牌等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设备,不得安装具备顶灯、空车牌等相近功能的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