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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保基数调整时间(历年汇总)

来源:互联网 2023-05-25 1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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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调整时间:从2022年7月21日起执行。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4400元和22434元。

2021年调整时间:从2021年12月执行。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930元和20331元。

2020年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364元和18969元。

2019年调整时间: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364元和17613元。

2018年调整时间:从2018年4月执行。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364元和16821元。

2017年调整时间:从2017年4月1日执行。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159元和15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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