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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天津公积金基数+比例调整

来源:互联网 2023-01-19 06:45:03

2021年天津公积金基数+比例调整

2021年6月21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缴存基数进行调整,部分单位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30日废止。天津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1天津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最新消息

》》》调整内容为:

一、缴存基数

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9730元。

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3、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有关要求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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