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公积金系统维护暂停办理业务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8]15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国务院政策精神,加大支持职工购房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等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有关政策调整为: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30%的自筹资金。
二、其他计算贷款额度的规定保持不变。
三、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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