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公积金系统维护暂停办理业务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之三“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2012年12月03日执行)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批准终止(退出市场)、吊销终止的,应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单位主体已终止的,原单位主管单位或分立、合并后单位或区县、集团公司(总公司)设立的托管中心或清算组织办理注销登记。
单位因转至其他区县或重复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由原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1)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供单位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3)单位被营业吊销的,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
(4)单位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的,提供上级单位批准终止文件;
(5)单位转至其他区县的,提供整体转移业务的《转移通知书》。
3.由主管部门、清算组织或托管中心为已终止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分别提供与注销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清算组织证明、托管证明文件。
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无误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当时为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并将一份审核确认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退单位。单位缴存登记卡作废。
注意事项:
1.单位应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须填写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