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公积金系统维护暂停办理业务的通知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是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上述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可享受相应政策。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2020年10月13日,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天津政务网发布,通知主要内容为:
1、经批准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应停发科研人员工资。
2、离岗创业期间,科研人员人事档案由事业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依法继续由事业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照离岗时的基数确定。
其中,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仍由事业单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科研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事业单位代缴。
3、创业单位工资高于所在事业单位水平的,可按新的工资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差额部分由创业单位按约定时间交给事业单位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