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公积金系统维护暂停办理业务的通知
住房消费提取是指职工因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买自有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经济租赁房以及市场租房房租等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为非销户提取。
一、 职工全额付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房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购房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提供)。
(二)配偶资料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职工以夫妻关系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提取业务的,可不提供,以下同)。
(三)购房资料,按购房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 购买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2.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3.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 购买私产住房应提供《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5. 购买公有现住房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6.职工购买外地住房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购房资料,同时还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及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于所购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证明。
7.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的,还应按共同购房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购房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提供其他购房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购房放弃提取声明》(附件2),职工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必须为职工本人的配偶或其他直系血亲,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二、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贷款偿还情况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配偶资料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
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三)遇以下情况的,需提供贷款还款凭证:
1.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的,应提供按揭还款凭证;
2.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部分)的,应提供公积金还款凭证;
3.担保公司代偿还款的,应提供还款凭证和担保公司出具收据。
三、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先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再就偿还贷款情况办理分次提取手续。
(一) 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 购房人身份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购房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提供);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3. 购房资料,同“全额付款购买自有住房”提取中购房资料;
4. 个人住房贷款资料:《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贷款还款凭证》以及借款人本人签署的同意管理部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
5.职工与他人共同借款的,还应按共同借款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借款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借款的,提供其他借款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购房放弃提取声明》。
(二)首次提取后,提取人(借款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身份证;
2.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贷款还款凭证》。
四、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可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修房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建修房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提供)以及农业户籍户口簿。
(二)配偶资料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料
1.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2.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大修住房的,提供大修鉴定证明;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工程预算。
五、职工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 承租人身份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承租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提供);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3.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资料: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及《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以下简称《租金收据》)。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
(二)首次提取后,提取人(承租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身份证;
2.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 支付配租经济租赁房房租的还应提供未用于提取的《租金收据》。
六、职工市场租房并支付房租,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 承租人身份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承租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不提供);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及夫妻关系证明;
3. 租房及相关资料:
(1)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
(3)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4)承租人及配偶签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附件4)以及同意查询征信信息的《授权书》各一份;
(5)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职工可不提供第(4)项,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二)首次提取后,提取人(承租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身份证;
2.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 未用于提取的《发票》;
4. 承租人及配偶本人签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或租房资料第(5)项)。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并强制执行的,执行法官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提取手续:
1. 强制执行通知书。
2.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3. 人民法院介绍信。
4. 执行法官证件。
5. 贷款银行证明。
八、职工购买自有住房,符合相关政策提取夫妻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签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同意查询征信信息的《授权书》、父母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出生证或同户籍户口簿等可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