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公积金系统维护暂停办理业务的通知
借款人偿还贷款后打印《还款凭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贷款银行经办网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或管理部打印。委托个人代办的,受托人应持借款人身份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办理。
委托单位代办的,首次办理时单位经办人应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打印明细表》(以下简称《还款凭证打印明细表》)并由借款人签字,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然后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还款凭证打印明细表》到贷款银行经办网点、管理部(分中心)前台办理打印手续。单位经办人再次办理时,持本人身份证、《还款凭证打印明细表》办理。新增借款人的,单位经办人应在《还款凭证打印明细表》添加借款人信息并由借款人本人签字;取消代打的,单位经办人应在《还款凭证打印明细表》备注栏注明“取消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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