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公积金系统维护暂停办理业务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要求,拟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主要内容——
☑职工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调整为按月实际租金提取;
☑职工符合租房提取条件通过市场租房的,将无租赁登记备案每月1500元、有租赁登记备案每月3000元的月提取限额统一调整为每月提取限额3000元;
☑新市民、青年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通过市场租房的,本人及配偶可按照不超过本人上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支付的首付款和偿还的贷款本息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规定,新市民是指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规定,青年人是指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2023年6月27日,市民可通过电子邮箱gjjzcfg@tj.gov.cn提出相关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