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公积金系统维护暂停办理业务的通知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1.购买商品房、私产房、经济适用房、公有现住房产权等自有住房。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3.偿还自有住房贷款本息。
4.无房无贷职工租房。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离休、退休
2.出境定居
3.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封存满半年。
4.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
7.家庭成员 (本人、配偶、末成年子女 )患重大疾病。
职工只需携带提取资料到管理部申请,审批合格后,当时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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