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公积金系统维护暂停办理业务的通知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单位应缴未缴人数在二十人以下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含)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含)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应缴未缴人数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应缴未缴人数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应缴未缴人数一百人以上的,对单位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单位不予配合无法查明应缴未缴人数的,按照法定最高罚款额进行处罚。
二、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照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处罚。
三、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可对单位处以三千元(含)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单位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不配合监督检查,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五、本标准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案件。
六、除本标准有明确规定外,本标准所称“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