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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
一、报销比例及起付标准
(1)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补偿;
➤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5000元。
➤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0.5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
➤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
➤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比例补偿,取消其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居民大病保险对我省原有特殊疗效药品(随着国家目录调整,目前仅剩3种)支付标准给予提高,即起付标准不变,仍然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8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支付限额。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
(4)通过谈判将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三种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纳入大病保险范围,起付标准为2万元,2万元—4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支付85%,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90万元。
二、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服务大厅业务咨询电话
三、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服务大厅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