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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社保缴费基数调整规则

来源:互联网 2023-08-27 01:54:02

泰安社保缴费基数调整规则:

1.未完成申报缴费的。对未完成申报缴费的月份按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分别依职责于8月初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各参保单位和个人按重新封顶保底后的缴费基数申报缴费。

2.已完成申报缴费的。对已完成申报缴费的月份按新缴费基数调整差额补退,由社保经办机构批量生成缴费基数调整补退差额,差额为正数的,由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补缴;差额为负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退费或冲抵以后缴费,差额部分补退业务均由原单位代扣代缴或代办退费。

3.不再调整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死亡、出国等账户已结清人员,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受伤前(不含受伤当月)的缴费基数不再进行调整;企业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如有特殊情况,依申请办理。

4.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缓缴期间产生差额的单位部分,待缓缴期满后与缓缴部分一并缴纳;产生差额的个人部分随当期应缴一并缴纳。

5.按固定基数缴费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等按固定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的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批量生成补收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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