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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管理,提高市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二、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本通告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为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管理,提高市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布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
通告原文:
图片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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