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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生产销售及维修管理。严禁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严禁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严禁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通行秩序管理。严禁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严禁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信息牌;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不得违规在机动车道行驶。违者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保障道路通行条件。道路管理单位应当保障电动自行车的通行需要,加强非机动车道的养护维修,及时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保障非机动车道完好,为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提供条件。
四、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者销售的车辆因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法登记上牌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经营者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并可以要求销售经营者承担购买车辆价款3倍的赔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生产、销售、维修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可拨打举报投诉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