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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2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23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公共停车场,是指供不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住宅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路内停车泊位,是指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内为机动车停放设置的泊位。非机动车停放点,是指在道路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施划的供社会公众停放非机动车的停放点。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便民高效的原则,形成以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智能型城市停车体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停车场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落实停车场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进行监督指导,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保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中涉及市容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停车秩序治理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动态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国资、园林、商务、税务、卫健、教育、体育、人防、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供政策扶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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