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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失业登记办理指南

来源:互联网 2023-01-25 06:11:02

申请条件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对以下对象的就业转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1.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

2.对原参加失业保险并已停保,需办理申领失业待遇人员。

3.在市登记注册的个体经营或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经营者,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在市参保的灵活就业转无业人员。

申请材料

1.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单位关系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辞职或解聘证明

(已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但未从原单位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视为仍在该单位就业,不予办理失业登记。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视为重新就业,原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再作为失业登记依据。)

2.对原参加失业保险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需体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个人基本情况表》,向参保属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录投保期间就业失业记录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记录,并办理失业登记。

3.属个体经营或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需提供停业证明或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属灵活就业转无业的,需提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停保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资料。

2.经办机构核对所提供材料,查验其就业登记情况和社保参保情况确认为已处于无业的,予以办理失业登记。

3.申请失业状态确认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页记载失业状态有效。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汕头市金平区金砂东路54号艺都文化综合用房(即东厦路艺都大院东侧)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备注:劳动者办理初次失业登记,应到所属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非本市户籍无业城镇常住人员办理新成长失业登记向居住证登记常住地址区县人社部门申请)

联系电话:0754-8864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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