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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保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9号)精神,现就调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21060元,下限4212元,从7月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4212元。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