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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留号牌”是如何规定?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部令第164号)第四十四条: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2. 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3. 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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