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高速区间测速点位一览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1、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2、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3、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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