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开展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青岛市退役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
缴存人员
1.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其安置单位按规定缴存。
2.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待安置期内可由退役本人缴存,安置后由单位按规定缴存。
3.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及其他退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由其本人缴存,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
适用对象
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完成信息采集的退役、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本文由入驻酷易搜网资讯专栏的作者撰写或者网上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酷易搜网立场。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kuyisokefu@163.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