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最新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户;
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含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均为40万元/户。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1)2017年8月1日(含)后在本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倍数。其中:
①缴存账户余额是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包括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其他资金、最近一年内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借款人在2017年8月1日(不含)前12个月(含12个月)内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已提取金额可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在2017年8月1日(含)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的,已提取金额不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②倍数目前按12倍确定,可贷额度计算不足15万元的,保底贷款额度按15万元/户计算。
保底贷款额度需要满足本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测算的要求。
(2)2017年8月1日(不含)前在本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可贷额度=缴存基数×40%× 12 个月×贷款(计算)期限。
①贷款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30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②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应分别按各自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最后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③共同借款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贷款额度测算时,贷款期限超过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主借款人贷款期限;低于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共同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
④共同借款人本市行政区域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额度测算时,可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