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最新
原标题: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2、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3、首付款:首套房商品房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二手房或国有划拔土地性质的房屋不低于购房总款的40%;第二套房统一不低于购房总款的60%,且贷款利率上浮10%;购买经济适用房首付不低于购房总款的20%。
4、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6、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上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7、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的计算
1、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前,先后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转移合并手续的,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
2、由于借款人所在单位的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重新缴存后又一次性补缴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的情形。
(三)借款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1、借款人家庭(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
(1)首次申请利用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同)购买自住住房,如其家庭已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下同)登记有一套成套住房的;
(2)住房贷款尚未结清,又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3)承办银行或公积金中心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谈等形式的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
(四)借款人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共有产权人)尚未结清;
(2)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产权人尚未变更;
(3)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因违约承办银行提前收回贷款。
(五)借款人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申请贷款时,已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且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
1、借款人购房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足12个月;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开发商不愿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六)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时间的计算,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取得房产证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
2、受理贷款申请时间,以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资料送达中心为准;分次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时间为准。
(七)借款人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个贷),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商业银行已办理用所购自住住房作抵押,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商业个贷;
2、申请贷款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商业个贷尚未结清,且已办妥所购住房《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3、已付资金占总房款比例,首套房达40%及以上,第二套房达60%及以上;
(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归还原商业个贷余额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原商业个贷承办银行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为同一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承办银行;
2、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借款人三方经协商同意,并签订《宁波市区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
3、借款人为贷款房屋所有权登记人;
二、贷款种类
(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3、购买二手房;
4、购买拆迁安置房;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
1、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
2、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房产。
三、贷款范围
(一)缴存地原则。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房屋所在地在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申请人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二)房屋所在地原则。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房屋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申请人向贷款房屋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贷款申请,并且要符合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的贷款规定。
(三)贷款所购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夫妻两人,且夫妻双方都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确定为在购房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