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申请材料
人才落户办理材料中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包括:
1.属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契税完税证。
2.属自建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或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等部门签发的准建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
3.属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单位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或单位分房证明。
4.属购买二手房、拍卖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5.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6.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7.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8.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供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9.属迁入用人单位或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的,提供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接收证明。经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单位同意接收户口,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可办理随迁。
人才落户办理材料:
一、特殊人才落户
(1)申请入户人填写《人才引进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特殊人才认定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①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②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二、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落户
(1)申请入户人填写《人才引进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毕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学历认定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中国高(中)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核原件,留复印件);
(5)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①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②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三、职业院校毕业生落户
(1)申请入户人填写《人才引进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毕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学历认定证明(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中国高(中)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
(5)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①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②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四、具有职业资格证书落户
(1)申请入户人填写《人才引进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提供职称证书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文(核原件,留复印件);
(4)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①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②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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