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申请材料
为了加大高技能人才激励、奖励力度,促进高技能人才引进和培养,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奖励审核发放工作,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人才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南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两类高技能人才,可以获得高技能人才奖励(以下简称“奖励”):
(一)从市外新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自2018年7月31日起,由南宁市的企业(即在南宁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在南宁市依法纳税的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引进的;
2. 引进前在南宁市未参加社会保险,引进后在南宁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3. 引进时已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或“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奖”和“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
4. 自引进之日起,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满六个月以上的。
(二)本市高技能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1.2018年7月31日起,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或“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奖”和“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
2.获奖(取得荣誉称号)时在南宁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
3. 在南宁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奖励标准
(一)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20万元、16万元、12万元和8万元;
(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四)获得省级“技能大奖”的,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五)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的,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奖励方式
(一)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从市外新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一次性发放奖励总额的50%,再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一次性发放奖励总额剩余的50%;
(二)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本市高技能人才,获奖后,一次性发放奖励总额的50%,自获奖之日起在原工作单位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一次性发放奖励总额剩余的50%;
(三)均获得同一层级的奖项(荣誉称号)的,每人只能申领一次奖励。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奖励时,应当按照申报时本人获得的最高层级的奖项(荣誉称号)进行申报。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申请获得奖励的人员,应在新引进或获奖(取得荣誉称号)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奖励申请,逾期不给予奖励。申请只需提交一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分两次拨付。具体申报方式如下:
1.网上申报。从2019年4月1日起,奖励对象可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填报《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奖励申报表》(详见附件),并上传获奖证书(获奖表彰通报文件)照片。
2.现场申报。奖励对象向工作单位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奖励申报表》(详见附件)及获奖证书(获奖表彰通报文件)。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奖励对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属现场申报的,由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申报材料登记手续,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拨付。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名单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同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拨付到申请人员本人银行账户,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由支付单位统一代扣代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员。
五、其他
(一)奖励资金从南宁市级人才工作经费统筹安排列支。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对申报条件进行审核,落实公示制度,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协助骗取奖励资金的工作人员,除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
附件: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