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南京没有房产落到哪个区
《江北新区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实施细则》申报条件:
即:科技顶尖专家分A(引进类)、B(培养类)两类。申报条件包括申报人条件、申报企业条件、申报项目条件。
1、申报人条件:
A 类(引进类)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层次国际科技奖项的科学家;国家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等;已在南京市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团队领才;其他相当层次顶尖人才(团队)。
B 类(培养类)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2016 年以后在 — 15 — 新区入选的国家“万人计划”企业人才以及江苏省企业类“双创团队”等,其中,创新类人才及团队入选后需在申报单位连续工作 3 年以上。
2、申报企业条件:
A 类(引进类)企业条件:2016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在南京创业并在新区注册独立企业法人,个人持有企业 30%以上股份。
B 类(培养类)企业条件:在新区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其中创业类申报人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 30%),企业创办时间为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创新类申报人所在企业对项目投入不少于政府资助。
研发机构类条件:申报人已在新区创办非企业类法人单位,或已与新区科技型企业合作建立产业活动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个人持有 30%以上股权(含技术入股),注册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 日后;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明确的平台建设计划、完备的技术服务与转移机制、500 平方米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办公场所。
3、申报项目条件: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目标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实施期内能够形成产品批量生产销售。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项目新增投入不少于政府支持额度。
4、其他:对领衔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重大专项并将项目新落地于新区企业的专家,按市相关文件规定,享受 A 类专家政策待遇。非本市入选的相当层次人才,来新区创办企业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相当层次认定)的,按市相关文件规定,享受 B 类专家政策待遇。